2018年买卖双方签订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有明确约定:业主应在过户当日交付房屋,履行下列手续: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物业交割单中所列物品,同时买卖双方在物业交割清单上签字双方一致同意买方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中留存人民币2万元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到了签署物业交割单当日,业主并没有交付杂物房,情况确认项下也载明“杂物房钥匙未交付”于是买方起诉业主,要求业主按照合同要求交付杂物房,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1、业主将该房屋杂物房交付买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2、业主支付买方违约金4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很多人在交易房屋过程中并未提及杂物房归属中介方应建议买卖双方直接在补充协议的其他约定中,对该杂物房是否随房屋转移,进行明确约定好了,喜欢文章的记得给个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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